关于柳州市莲花山保护区内林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处/文/图/刘春根、黄春蕾  |   发布日期: 2021-04-25 17:25    |  作者: /图/
  • 字体大小:[
  • ]

关于柳州市莲花山保护区被林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动力,202010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明确在全区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有31项。其中包括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行政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的规定,并在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柳州市司法局梳理出的任务分工,由我局负责编制柳州市莲花山保护区内“林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

(五)《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号)

(七)《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柳司函〔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柳州市司法局梳理出的任务分工,梳理出适用轻微违法行为1项,根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毁林开垦、毁林采种、违规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违法情节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征求意见情况

经征求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城中区自然资源局、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等单位意见,均反馈为无意见。并在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政策解读
关于柳州市莲花山保护区内林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25 17:25    来源:柳州市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处/文/图/刘春根、黄春蕾

关于柳州市莲花山保护区被林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动力,202010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明确在全区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有31项。其中包括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行政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的规定,并在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柳州市司法局梳理出的任务分工,由我局负责编制柳州市莲花山保护区内“林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

(五)《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号)

(七)《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柳司函〔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柳州市司法局梳理出的任务分工,梳理出适用轻微违法行为1项,根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毁林开垦、毁林采种、违规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违法情节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征求意见情况

经征求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城中区自然资源局、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等单位意见,均反馈为无意见。并在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版权所有:(C)2012,柳州市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网站标识码:4502000019

桂ICP备12004925号桂公网安备 45020502000018号

主办:柳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mail:webmaster#liuzhou.gov.cn(使用时请用@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