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自治区重点 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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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行业监管,指导各市、县(市、区)做好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备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从事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备案,备案申请内容包括人工繁育物种、来源、规模、目的、场所、专业人员以及人工繁育技术和设施、防疫措施、防逃逸措施等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对于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及时为备案单位或个人出具备案凭证(格式参考附件2),并登记其唯一备案编号,备案有效期为5年。备案编号的编码规则:行政区域代码+备案年度+备案序号。如西乡塘2024年办理的第15号备案,全编号为“45010720240015”。如备案单位涉及重要信息变更的,请及时指导办理变更或是重新备案相关手续。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对设施设备、种源来源、人工繁育档案等备案事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严格防范和打击未按照要求备案、繁育、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的违法行为,严禁食用野生动物。
三、加强普法宣传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等重要宣传节点,积极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相关单位、从业人员以及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受众法律法规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