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林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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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林长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健全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依据相关法规及自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林长制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我市各级林长办公室公开选聘,且自愿无偿参与林长制社会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廉洁正派,身体健康;
(二)关心林长制工作,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掌握一定的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观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长期在选用地区工作或生活,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从老党员、热衷公益事业人员中选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三)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四)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社会监督员时,应当填写《广西林长制社会监督员基本信息表》,并承诺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报名。由各县区(新区)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公开选聘自行组织遴选,并推荐候选人。
(二)确定人选。各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广泛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对社会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核实。根据考察情况确定社会监督员拟聘任人选。
(三)社会公示。拟聘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名单。拟聘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各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作出聘任决定,颁发聘书,向上级林长办公室报备并向社会以适当方式公示。
社会监督员聘用周期为二年。期满后,各级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有其他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情形,可提前解聘。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县、乡、村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护林员在岗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林长制宣传、林长公示牌的完好和内容更新情况进行监督,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活动,积极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林草灾害防控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林长制有关政策;
(四)参与协助对本地区林长年度考核评价社会评议工作;
(四)负责收集、了解社会公众对林长制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反馈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协助完成林长制社会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属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与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收集、记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林长制的相关政策文件、学习资料等发放给社会监督员,组织开展义务监督工作。
第九条原则上社会监督员不发放报酬,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无津贴、补贴、经费等。社会监督员对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柳州市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