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野生动植物保护典型案例——非法狩猎案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图/​  |   发布日期: 2025-09-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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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4月及8月某日(均为禁猎期),余某某在仙居县淡竹乡淡竹村天高尖山上(禁猎区),通过放置两套捕兽夹装置、三个钢丝圈的方式分别捕获一只麂和一只野猪。

仙居县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在自然保护区巡查时发现红外线捕兽夹,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并同步告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仙居县院”)。仙居县院引导收集了余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猎捕视频的关键电子证据,经审查认为余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虽数量不多,但使用的狩猎工具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大,遂于2022年6月2日以非法狩猎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实刑,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1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以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赔偿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仙居县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猎捕工具售卖开展专项检查;联合网警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购买非法猎捕工具开展关键词汇网络巡查,发现线索并成案2件3人。同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仙居县院联合当地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发挥基地生态修复、保护教育、生态观赏三大功能,打造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样板。

典型意义:仙居作为“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县,生物物种多样、资源丰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职能,以办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小案件”生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度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具有启示引领意义。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野生动植物保护典型案例——非法狩猎案
发布日期:2025-09-30 09:2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图/​

案情简介:2021年4月及8月某日(均为禁猎期),余某某在仙居县淡竹乡淡竹村天高尖山上(禁猎区),通过放置两套捕兽夹装置、三个钢丝圈的方式分别捕获一只麂和一只野猪。

仙居县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在自然保护区巡查时发现红外线捕兽夹,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并同步告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仙居县院”)。仙居县院引导收集了余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猎捕视频的关键电子证据,经审查认为余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虽数量不多,但使用的狩猎工具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大,遂于2022年6月2日以非法狩猎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实刑,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1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以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赔偿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仙居县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猎捕工具售卖开展专项检查;联合网警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购买非法猎捕工具开展关键词汇网络巡查,发现线索并成案2件3人。同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仙居县院联合当地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发挥基地生态修复、保护教育、生态观赏三大功能,打造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样板。

典型意义:仙居作为“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县,生物物种多样、资源丰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职能,以办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小案件”生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度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具有启示引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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