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野生动植物典型案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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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11月,章某某为美化民宿庭院,在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绿村附近神堂山上,采挖野生兰花29丛,后移栽至自家民宿院内。2022年3月,汪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常南村附近的武隆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花8丛,被公安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野生兰花为春兰,2021年9月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上述春兰均被复种在国有林场亭山林区。
2022年4月6日,公安机关以章某某、汪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阳区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当地权威媒体对春兰被列入保护植物名录进行过宣传报道,且二人对自己所采伐的植物系野生兰花均明知,故涉嫌犯罪。但综合其主观目的、行为手段、移栽数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因本案有较大社会反响,检察机关于2022年7月14日举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并进行宣传教育。2022年8月2日,依法对章某某、汪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针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相关法治宣传少、摸底调查少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农业农村局、公安机关共同发布《杭州市富阳区关于保护野生兰花的告知书》,在乡镇街道进行重点宣传,增加广大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提升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但是严打不等于机械起诉。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的案件过程中,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真正发挥刑法教育挽救的功能,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从源头预防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案件的发生,彰显保护自然资源的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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