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向校园欺凌说“不”,依法为名誉受损中学生“撑腰”

来源: 龙城法苑微信公众号/文/图/  |   发布日期: 2025-12-1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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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小王(13岁,化名)与被告小李(14岁,化名)系某中学同班同学。小李编辑制作含小王照片的短视频,配附侮辱性文字后在社交平台发布并扩散传播,同时伙同其他同学当面辱骂小王。

事情发生后,小王父母及时报警求助,并向学校反映,校方对小李及其他参与同学,作出了记过处分的处理决定。过程中,小王父母曾找到小李父母协商恢复名誉等事宜,但均遭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王的父母以小王名誉权受侵为由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小李及其父母进行训诫,要求小李发布道歉声明视频,在班会上公开宣读道歉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李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含有原告小王照片的短视频,并对其中的照片进行编辑,配予贬低、侮辱的文字后进行发布传播,同时与其他同学共同到小王家门口进行辱骂,小李的上述欺凌行为客观上对小王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不当影响,主观上导致小王自身正面形象认同度的降低,对小王构成名誉侵权。为及时帮助小王维护名誉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对小王的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二十小时,同时在小王所在班级向小王公开宣读道歉声明,上述道歉行为及道歉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

庭审中,法院对小李及父母进行了法庭教育及训诫,并当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小李父母要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帮助孩子树立和形成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小李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传播对小王的歧视性视频,并与同学一起辱骂小王,其行为已属于校园欺凌,已被学校记过处分。

学校、家长及学生需高度重视校园欺凌问题,进一步加强“院、校、家”的互联教育工作。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遇到欺凌行为时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或公安机关求助。家长要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陋习、劣习和身心变化早发现、强管教、早消除,培养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学生行为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消除校园欺凌行为。各方需共同预防和制止欺凌行为,为净化校园氛围、构建平安校园共同努力。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向校园欺凌说“不”,依法为名誉受损中学生“撑腰”
发布日期:2025-12-15 09:28    来源:龙城法苑微信公众号/文/图/

案情简介:原告小王(13岁,化名)与被告小李(14岁,化名)系某中学同班同学。小李编辑制作含小王照片的短视频,配附侮辱性文字后在社交平台发布并扩散传播,同时伙同其他同学当面辱骂小王。

事情发生后,小王父母及时报警求助,并向学校反映,校方对小李及其他参与同学,作出了记过处分的处理决定。过程中,小王父母曾找到小李父母协商恢复名誉等事宜,但均遭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王的父母以小王名誉权受侵为由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小李及其父母进行训诫,要求小李发布道歉声明视频,在班会上公开宣读道歉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李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含有原告小王照片的短视频,并对其中的照片进行编辑,配予贬低、侮辱的文字后进行发布传播,同时与其他同学共同到小王家门口进行辱骂,小李的上述欺凌行为客观上对小王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不当影响,主观上导致小王自身正面形象认同度的降低,对小王构成名誉侵权。为及时帮助小王维护名誉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对小王的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二十小时,同时在小王所在班级向小王公开宣读道歉声明,上述道歉行为及道歉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

庭审中,法院对小李及父母进行了法庭教育及训诫,并当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小李父母要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帮助孩子树立和形成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小李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传播对小王的歧视性视频,并与同学一起辱骂小王,其行为已属于校园欺凌,已被学校记过处分。

学校、家长及学生需高度重视校园欺凌问题,进一步加强“院、校、家”的互联教育工作。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遇到欺凌行为时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或公安机关求助。家长要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陋习、劣习和身心变化早发现、强管教、早消除,培养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学生行为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消除校园欺凌行为。各方需共同预防和制止欺凌行为,为净化校园氛围、构建平安校园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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