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黄某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源:
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文/图/  |
发布日期:
2024-06-18 09:05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双为用蛇泡酒治疗腰疼,于2019年12月21日11时在以二百元的价格从一名老人手里购买两条活体蛇,又在水泥厂对面大理石店中抓获两条活体蛇。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属舟山眼镜蛇(Najaatra),数量四条。
另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黄某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双主动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办理结果】
经审判,被告人经一审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评析】
舟山眼镜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根据《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琼府〔2006〕78号),舟山眼镜蛇列为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黄某双主观上明知自己购买和猎捕的行为会危及眼镜蛇的生命安全仍然追求,存在故意,客观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两条,且又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抓获两条活体蛇,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同时,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