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宪法知识---赡养扶助义务是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来源: 萧乡司法行政/文/图/  |   发布日期: 2024-12-2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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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刘某某与静某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刘某1。由于感情不和,二人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刘某1由其母亲静某某抚养。刘某1成年后,双方即便在同一小区居住,刘某1也未对刘某某尽赡养义务。刘某某后又与赵某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某2。现刘某某去世,去世时未立有遗嘱,刘某1要求继承刘某某50%的财产,是否可以呢?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本案刘某1的父母虽在其年幼时离婚,但刘某某对刘某1履行了相应抚养义务。然而,刘某1在成年后未能履行对刘某某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扶助义务,如刘某某生病期间未尽照顾义务,又如刘某某去世后,刘某1同住一个小区亦未去吊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宪法知识---赡养扶助义务是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4-12-23 15:35    来源:萧乡司法行政/文/图/

案件

刘某某与静某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刘某1。由于感情不和,二人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刘某1由其母亲静某某抚养。刘某1成年后,双方即便在同一小区居住,刘某1也未对刘某某尽赡养义务。刘某某后又与赵某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某2。现刘某某去世,去世时未立有遗嘱,刘某1要求继承刘某某50%的财产,是否可以呢?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本案刘某1的父母虽在其年幼时离婚,但刘某某对刘某1履行了相应抚养义务。然而,刘某1在成年后未能履行对刘某某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扶助义务,如刘某某生病期间未尽照顾义务,又如刘某某去世后,刘某1同住一个小区亦未去吊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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