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806006K/2022-4190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桂林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桂林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
- 相关解读:
- 图解政策
桂林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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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
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2〕2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做好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实现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财政或者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各县)。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并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实行由林业、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局按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结合各相关县脱贫人口数量、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提出项目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乡村振兴部门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七条 设区市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各县选聘和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分别对相关县报送的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生态护林员身份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汇总,并根据自治区安排实施抽查复核。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审定、汇总乡镇选聘结果;负责拟订生态护林员管护标准、管理与考核相关办法,指导乡镇开展生态护林员培训工作;在县域范围内组织推广应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动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县级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九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的遴选,划定和分配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生态管护劳务协议,负责生态护林员的人事、培训、考核、安全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选聘和管理工作档案;应用“联动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规范使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开展巡护。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职责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在林区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资源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动物、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告对象包括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站等,下同)。
(三)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盗砍滥伐林木,毁坏林木及幼树,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以及破坏林业管护设施(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行为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及时制止。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事实或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松树死亡等情况及时报告。
(五)协助开展森林资源遥感影像变化图斑实地核查、林火卫星热点核查反馈工作。
(六)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若遇到连续暴雨等特殊天气情况,可在后期适当增加巡护次数,确保当月巡护次数不少于12次。重点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巡护次数可按照县内森林资源管护实际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巡护记录本上如实填报巡护情况,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巡护记录本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发布的模板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巡护时,应着统一巡护服装,佩戴臂章、工作牌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健全管理层级。各县应建立健全县(大队)、乡镇(中队)、村委会(小队)三级管理层级,对生态护林员队伍实行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村屯内生态护林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村屯(小组)层级,由管理能力、综合能力较强的生态护林员担任小组长。
第十五条 畅通信息渠道。各县应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报告制度,充分利用QQ群、微信群等手段,掌握生态护林员队伍最新动态、上岗履责等情况,定期通报信息,传达工作部署要求。
第十六条 规范生态护林员档案管理。县乡两级要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年度选聘(续聘)和日常解聘、补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更新“联动管理系统”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联动管理系统”同步一致。生态护林员要与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员分别建档。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出勤、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相关设施保护等情况。
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乡镇林业站和村委会开展,考核结果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由乡镇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考核结果与续聘工作挂钩。
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九条 健全监督方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村两级生态护林员管理情况、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暗访、调研、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县生态护林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视情况采取通报、责令整改或调减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条 本年度下达的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补助发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补助一律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位。全年劳务补助标准最高为10000元/员,最低为3000元/员,各地可根据资源管护面积,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或执行统一补助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县应当根据本地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统一式样的巡护服装(含鞋)、臂章、工作牌等基本装备,相关资金不得从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培训工作;乡镇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为经批准聘用的生态护林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岗位职责、安全防护、法律法规、林草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护林员巡护APP”使用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未接受岗前培训的生态护林员不允许上岗。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一)认真履行劳务管护协议,工作负责,年度考核优秀的。
(二)及时制止管护责任区内盗砍滥伐林木、毁坏林木及幼树、非法占用林地、野外违规用火、破坏林业管护设施及其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案件发生,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报告管护责任区内森林火情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情况,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为侦破林业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解聘等方式处理:
(一)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非法占用林地、盗砍滥伐、毁坏林木及幼树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或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二)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火情火灾未及时报告的,发现有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报告而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管护责任区内发现有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及松树死亡未及时报告的。
(四)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五)在有关案件侦破过程中知情不报、隐瞒歪曲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六)监守自盗,参与毁坏林木、盗砍滥伐、乱捕滥猎,或者包庇他人毁坏林木、盗伐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的。
(七)外出务工不履行管护职责的,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将管护职责转移给他人的,多次出现脱岗不履行职责的,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
以上情形如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巡视、考核、审计、检查等反映违反本办法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和补聘工作按照自治区发布的全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利用自筹资金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过程中,如与自治区印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规范性文件有重叠或冲突,则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桂林规〔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