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806006K/2023-2303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桂林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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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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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3〕1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广西森工集团、广西国控公司、广西八桂种苗集团、广西华沃特集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
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加快林业草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保障林业草原科技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区林草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际和新时代林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推荐立项,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局科技推广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项目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市、本单位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协调工作,是项目的保证单位;各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调度工作,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局每年按照国家林草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广西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支持重点并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根据自治区确定的项目支持重点,组织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成果必须来源于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在库成果,优先选择最近五年的科技成果;标准化示范项目依托2个及以上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实施。
(二)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和产业要求,推广成果须先进实用,有利于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生产建设水平,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林农收入增加,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林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草科技推广、科学研究和林业生产的单位,并且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土地、设备设施、技术条件、人才队伍、资金筹措和管理能力。包括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国有林场(苗圃)、企业等单位。
(四)符合自治区林业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征集、汇总、筛选、排序后报送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送。
第七条 自治区林业局科技推广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优选排序,提出支持意见,经自治区林业局同意后,将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
自治区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项目,并批复立项;对纳入项目库但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可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备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批复立项后,由自治区林业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丙方)签订《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重要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有关单位的,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送;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报送。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技术支撑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项目所使用的科技成果、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技术支撑费等。
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成果技术保密义务,及时支付技术支撑费;技术支撑单位要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培训等,每年实地指导服务不得少于2次。服务成效直接与项目考核指标挂钩。
项目由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共同实施的,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
上述协议均须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核后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生产和技术活动的记录、报告制度,实事求是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实施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林业局。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局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以普查、抽查为主要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结论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取证并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作出项目终止或撤销的决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自治区林业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终止项目实施、往后不再受理项目申请等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技术支撑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经核查情况属实,自治区林业局将对技术支撑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对挤占、截留、滞留、挪用、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往后三年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项目建设期限最后一个年度的下半年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原则上验收委员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验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从省级林业(科技)行业学会(协会)专家库中推荐产生。
项目验收分为现场查定、会议验收两种形式。
现场查定重点对经济技术指标中的生长量(产量)、保存率、项目建设面积等关键指标进行抽样核查,相关指标均达到项目合同要求的,出具现场查定合格意见书。
会议验收是对完成现场查定后的项目进行全面集中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实施方案等关键性材料的复印件;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实施建设流程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要求完成,资金使用合理,取得预期成效的,为验收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进行现场查定或现场查定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计划和考核指标的;
(五)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在全区予以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和所在设区市三年内不得申报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继续强化管理,确保项目持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林业局将以抽查方式对项目存续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存续情况良好,示范效果显著,且后续工作有技术成果支撑的,可作为新项目再次申报;对于因主观因素造成建设内容不复存在或面积缩减等情况,承担单位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管理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单独建立档案,项目档案材料要保证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一)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批准文件、项目合同、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证明材料、资金收支结算凭证等。
(二)项目档案材料应为原件,其载体与记录材料具有耐久性,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手续完备。
(三)项目档案应有专柜保存,有确保文件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必要措施,相关单位或个人要按时做好项目档案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最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5日。原自治区林业厅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桂林办科字〔2011〕10号)同时废止。